新華社北京3月6日電(記者熊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提示,銀行卡遭盜刷莫驚慌,迅速取證是維權關鍵。
范某曾向某銀行申領借記卡一張。此后,該借記卡賬戶被人通過位于湖北省武漢市的ATM機取現2萬元。當日,范某持該借記卡在位于北京的銀行網點打印業(yè)務憑證,并于同日向公安機關報案。此后,范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發(fā)卡銀行賠償2萬元。
對于一審判決,銀行方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交易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與范某持涉案借記卡到銀行網點打印業(yè)務憑證的時間、地點,范某不可能持該卡往返兩地進行操作。銀行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這筆有爭議的交易是范某本人或委托他人進行的交易。據此,法院可以認定這筆有爭議的交易是偽卡交易。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銀行卡信息和密碼遭泄露僅是盜刷發(fā)生的條件之一。發(fā)卡行作為銀行卡業(yè)務的推出方,應保障銀行卡不易復制。一旦發(fā)生復制,也應保證能夠識別偽造的銀行卡。在發(fā)卡行未能全面履行防范盜刷義務的情況下,若主張減免違約責任,應證明銀行卡信息或密碼泄露是持卡人保管不當所致。
最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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